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日博娱乐 2017-12-13发布 2017-12-13实施
1.企业。
2.企业申请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3)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5)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设立依据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4.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日博娱乐,分为一级,分别为地市级。
1.权责划分(市):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许可条件
1.业务情形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2.业务情形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1人。
5)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4)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0)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1)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3.业务情形3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50吨以上架桥机1台。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5)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9)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0)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4.业务情形4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2)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4)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8)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5.业务情形5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6.业务情形6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模板工、架子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3)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8)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1)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12)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7.业务情形7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8)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9)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8.业务情形8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9人,且人员齐全。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8)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10)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1)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9.业务情形9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2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8)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1)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12)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0.业务情形10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4)各型压路机3台。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2)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3)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8)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1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1.业务情形11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4)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5)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6)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5台。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8)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9)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2.业务情形12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1)打桩船;(2)起重船;(3)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0)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2)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13)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3.业务情形13 :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1)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2)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11)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4.业务情形14 :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6)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8)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9)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1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业务情形15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2)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3)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4)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8)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业务情形16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9)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1)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7.业务情形17 :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8.业务情形18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19.业务情形19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150万元。
2)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20.业务情形20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3)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4)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2)混凝土运输车10辆;(3)混凝土输送泵2台。
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21.数量限制:无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表1:首次申请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2:增项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业绩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3:延续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业绩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4:简单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5:遗失补办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6: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7:跨省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8: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9: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10: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表11:企业外资退出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电子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以及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需送同级有关部门会审的,部门会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4工作日。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要求:承办人到实地进行审查。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20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申请人还须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95、96、9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窗口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4楼
窗口电话:0750-3871172、3871175、3871176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www.lokoyou.com/,可电话查询(0750-12345)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可电话投诉(0750-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江门市法制局;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6楼;电话:0750-3273880;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电话:0750-3936000;网址:无。
图1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窗口办理流程
图2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核准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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