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建许字【2018】4)

作者:  来源:建筑工程管理科  点击量:   日期:2018-01-08

申请人: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要求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且未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

2.未提供中级职称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企业人员和业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住建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829881

监督电话:383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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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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