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许字【2017】68)

作者:  来源:建筑工程管理科  点击量:   日期:2017-07-28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1.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

2.部分技术工人缺社保缴费证明。

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企业人员业绩和人员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住建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829881

监督电话:383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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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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